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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照相貼紙機(俗稱大頭貼),免課徵娛樂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自動照相貼紙機(俗稱大頭貼),不屬娛樂稅法所指的娛樂設施,可免課徵娛樂稅。


  坊間流行的自動照相貼紙機(俗稱大頭貼),經財政部93年1月2日以台財稅字第0920457750號令,指其非屬娛樂稅法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課徵範圍,無須課徵娛樂稅。


  但商家如併設置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則其係電動玩具之一種,屬於「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範圍,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提供上項娛樂設施之營業人,除單純擺設「大頭貼」外,其他屬娛樂稅法所規定的娛樂設施,都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並於開業前辦理設立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未辦登記一經查獲,將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補徵所漏稅額,並按漏稅額處5至10倍罰鍰。(1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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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10-13
  • 點閱次數: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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