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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廢止「公務機密維護措施實施細則」

 台中市政府於12日召開的98年1月份市務會議中,對於民國81年頒布實施的「台中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措施實施細則」決定予以廢止。



  市府指出,台中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措施實施細則」係依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67條訂定,而上一辦法業經行政院於92年9月29日廢止,11月起生效,依照「台中市法規及行政規則自治條例」第25款規定,母法既已廢止,子法自無存在必要。(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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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
  • 發布日期: 2009-01-12
  • 點閱次數: 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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