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於12日召開的98年1月份市務會議中,對於民國81年頒布實施的「台中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措施實施細則」決定予以廢止。 市府指出,台中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措施實施細則」係依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67條訂定,而上一辦法業經行政院於92年9月29日廢止,11月起生效,依照「台中市法規及行政規則自治條例」第25款規定,母法既已廢止,子法自無存在必要。(1/12*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