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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留便依法裁罰,獎勵兌換流程嚴謹 環保局嚴正執法不循私

  由台中市環境保護局所推出「撿拾成金狗便淨空行動」獎勵活動,引發外界熱烈討論與反應,有部份人士對該獎勵活動有所誤解,環保局澄清表示,裁罰遛狗留便絕對依法有據,獎勵民眾協助清理狗便的兌換流程也很嚴謹,針對部分人士誤導民眾之說詞,環保局正蒐集相關報導將做後續處理。


  台中市環保局指出,遛狗留便之行為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6款規定: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違者依同法50條處1,200元~6,000元之罰鍰。


  飼主未攜帶清除狗便器者依據「台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民眾攜帶動物於公共場所活動時,所有人、管理人應自備寵物排泄物之清除器,違者依同法14條可處600元~3,000元之罰鍰。


  另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違反者依同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可處10,000元~50,000元罰鍰。


  而「動物保護法」第19條規定: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經勸導拒不改善者依同法第31條規定,可處3,000元~15,000元罰鍰。


  「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經勸導拒不改善者依同法第31條規定,可處3,000元~15,000元罰鍰。「動物保護法」第21條規定: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環保局強調,無論是遛狗留便之行為、疏縱家犬任意留便或協助保護無人陪同之家犬,均有相關法律規定,一切均是依法行政。且飼主本就有責任要協助清除寵物排泄物,環保局近來接到許多民眾透過電子信箱、郵寄信件及電話等方式提出建言,均表示應加強稽查遛狗留便之行為,讓少數沒有公德心的飼主付出破壞環境的代價。


  環保局也再次重申不會提供清除狗便器具予飼主,飼主必須要養成遛狗就要攜帶狗便清除器具的習慣,否則只會讓飼主有更多的藉口不帶狗便清除器具及不清狗便,環保局也將聯合相關單位加強稽查,遛狗留便及疏縱家犬之飼主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環保局於10月21日推行上路之「撿拾成金狗便淨空行動」獎勵活動,活動雖然有些規定,但兌換方式很簡單,民眾只要將自公共場所清理之狗便收集後,以塑膠袋盛裝帶至兌換點秤重並出具身份證件填寫表格即可兌換,兌換處現場也有服務人員協助引導。


  相關的規定均是為了防堵極少數想不當兌換禮券的民眾,除非民眾對於自己收集的狗便來源心虛無法清楚交代,否則兌換流程對於配合規定參與活動的民眾既不複雜也不會有困擾。


  另,有關有人發表「推斷會去領的百分之九十九是環保局人員的親友」的言論,已嚴重傷害環保局及員工的聲譽,應予嚴厲譴責。環保局強調,活動辦法中已明文規定「清理公共場所狗便為其職業之工作內容者或將清理之狗便交由他人進行兌換,均不得參加本活動。」,因此環保局清掃狗便之員工不但不能參加活動,也不能將收集之狗便交由他人兌換,否則將負相關法律責任。


  環保局長沐桂新表示,許多媒體及民眾對遛狗留便議題的建議均相當中肯,環保局也都虛心接受,但對於有些不實之言論,環保局也感到非常遺憾。環保局呼籲大家回歸這項措施原本之目的,共同來重視狗便留置之問題,一起來努力讓台中市的環境更整潔漂亮。(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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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9-10-22
  • 點閱次數: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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