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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得免稅菸酒品 市府提醒民眾切勿轉供營業銷售,以免受罰

適逢春節假期,部份國人往往會利用長假期間出國度假,亦會在國外各地之免稅商店購買「免稅菸酒品」。為避免民眾誤觸菸酒法令,台中市政府特別提醒呼籲,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限量免稅菸酒品,不得轉供營業使用,以免違反菸酒管理法規定,遭致販賣私菸酒品論處。



  市政財政處菸酒管理科長何江喬指出,依菸酒管理第47條規定:「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科長何江喬也表示,民眾購買菸酒如發現有可疑之處,可持憑原購買菸酒收據並檢具尚未開封之酒品,送至市府財政處菸酒管理科,再予協助送請鑑定真偽。



  何江喬科長也提醒民眾,仿冒產製私酒,品質粗劣且衛生堪虞,其價格於市面上流通價格與真品並無顯著差異,對消費者健康,無異是加重損害。何科長也籲請消費者切勿購買來路不明的菸酒,以免傷害身體健康,損及市場合法交易機制。如發現違規菸酒時,請撥打檢舉專線電話(04)22214833,或免付費免費檢舉電話(0800)867890。(0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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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1-15
  • 點閱次數: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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