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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建築公會籲請研擬容積移轉配套措施

為因應經濟景氣低迷及受金融海嘯衝擊,房地產業所推出之開發案件多裹足不前,由於目前已實施容積移轉,有關移入容積未能使用或使用未盡者,台中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要求明訂相關配套措施,以免業者受到損失。



  業者指出,因受國際大環境影響,建築業已辦妥容積移轉案件,或由於資金籌措問題暫緩開發,或其他原因,改以低強度合法之臨時使用,其所剩餘之容積如不能移轉至其他建築基地使用,勢將造成業者之極大損失,又如某一建築基地容積率為200%,如移入40%容積,其建築物容積雖可到達240%,但依照都市計畫,其基準容積率仍為200%。



  依照營建署都市計畫組頒布之「容積移轉作業手冊」民眾如何申請容積移轉篇規定「容積移轉後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之容積增減永久有效…若為容積購買而增加的容積率,其效力為永久有效,並不因建物重建等因素而回復到基準容積,因此接受基地在購買容積時,其可建築容積恆久為基準容積加上購買之容積。



  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表示,依照台中市容積移轉作業要點規定,容積移轉需與建造及都市設計同時提出申請,並僅限同一建造案件之申請內容為限,至於所引用之營建署「永久有效」之規定,將再請求予以解釋。(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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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發布日期: 2009-01-15
  • 點閱次數: 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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