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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使用牌照稅車輛,經發現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處1倍罰鍰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許多車輛使用人往往不知道使用牌照稅稅單上的繳納期間過了30天,仍沒有繳納,若被發現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者,將會處以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


  地方稅務局指出,自用的車子,使用牌照稅固定在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開徵,營業用的車子則固定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及10月1日至10月31日分2期開徵。


  地方稅務局呼籲今年還沒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主,請儘速向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及監理所(站)申請補單並向金融機構繳納,以免車輛因欠稅又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遭處以1倍之牌照稅罰款。(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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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10-20
  • 點閱次數: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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