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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記存土地增值稅後,土地被徵收而移轉者,追繳原記存增值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8條規定,將其所有土地移轉予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並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嗣後該土地被徵收而移轉,致發生應否補徵原記存土地增值稅之疑義。


  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因收購財產,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後,如該項土地再移轉時,其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就土地處分所得價款中,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土地被徵收而移轉者,亦屬該項規定之再移轉,應依同條款補徵該記存之土地增值稅。(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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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10-20
  • 點閱次數: 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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