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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過戶車輛者,以違章使用的新所有人為課稅對象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出售他人未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嗣後使用人未稅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該車輛出售後所滯欠之稅款及查獲年期起之使用牌照稅,以使用人(新所有人)為課徵對象。


  地方稅務局指出,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如車輛已轉售他人,新所有人卻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或拒不辦理過戶手續,經查明使用人(新所有人)逾期使用車輛違章被查獲,依規定應以使用人為處罰對象。


  此外,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的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


  地方稅務局提醒,車輛移轉,請速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新所有人拒不辦過戶,亦應辦理拒不過戶登記,嗣後發生車輛違章,責任歸屬明確,才不會發生舉證等困擾。(1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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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10-15
  • 點閱次數: 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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