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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等學生團體於校內辦理娛樂活動收費者,應報繳娛樂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學生團體在校園內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的情形,無論是否抵用飲料或餐點費用都應該報繳娛樂稅,並依現行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在活動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的手續,以免受罰。


  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請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任何課徵娛樂稅的問題。(10/13*4)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10-13
  • 點閱次數: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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