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經濟消費券第二階段發放,將自2月7日下午起在各指定郵局辦理發券作業,為協助特殊情形以致無法於1月18日發放當天領得3600元消費券者,台中市政府民政處除依內政部規定已制訂領取人特殊情形認定申請證明書之標準作業流程外,亦將於2月7日下午起至2月8日下午17時30分止,於各區公所指派人員前往各指定郵局輔導民眾填具「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特殊情形—台中市政府(里長)證明」申請書,提供消費券領取疑義查詢服務,以協助民眾順利領取3600元消費券。
市府民政處長沐桂新表示,台中市未能在第一階段(1月18日)領取消費券的民眾,尚約有10萬餘人,其原因有些是因為繁忙來不及領取,部份原因則是未成年人因為家庭特殊因素,例如父母失蹤、雙亡或其他特殊原因,且無適當之法定監護人或代理人,以致無法依消費券發放辦法規定領取。
沐桂新處長指出,依據內政部98年2月3日發布「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特殊情形認定及處理要點」,大致歸納出10種類型,例如隔代教養、失去雙親而未設監護人、未婚小媽媽,未成人年自謀生活者等;為此,市府也制訂領取人特殊情形認定申請證明書之標準作業流程及申請書空白格式,由實際照顧者填具申請書後,至各區公所或各里辦公處提出申請,經初步審查,如未成年人領取人與實際照顧者同戶籍者,由里長查明事實後出具證明書;若係未成年人領取人與實際照顧者不同戶籍者,則由各區公所報送市府派員查明後出具證明書,轉交各區公所通知申請人至郵局領取消費券。
另,未成年人年滿15歲且有自謀生活能力者,亦可至各區公所或各里辦公處提出申請,經里長查明事實後出具證明書,由未成年人據以持憑至郵局領取本人之消費券;有關證明申請書空白格式,市民可至本市各區公所、各里辦公處、郵局索取或利用本府民政處及各區公所網站下載使用。
2月7日下午起至2月8日下午17時30分止,本市各區公所均有指派人員前往各指定郵局輔導民眾填具「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特殊情形—台中市政府(里長)證明」申請書,提供消費券領取疑義查詢服務;同時在各區公所及戶政事務所亦會有服務人員留守在辦公廳協助答覆民眾消費券發放查詢事宜,以期協助市民領取消費券,落實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政策之美意。(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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