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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後備軍人緩、儘召 4/1~4/30受理申請

 攸關民眾權益的99年度後備軍人緩召申請,台中市後備指揮部表示,自本(98)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凡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二款至五款之一者,請於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向個人所屬單位及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台中市後備指揮部指出,符合第二款規定者: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緩召,請向服務單位申請;符合第三款規定者:現任國民學校教師緩召,請向服務單位申請。(配合聘書發放作業,於10月31日前,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符合第四款規定者: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緩召,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符合第五款規定者:無同父兄弟而父已年逾60歲(38年次)或死亡者,且本人年滿30歲(69年次)者,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台中市後指部說,至於已核准緩召在案,其有效期限至98年12月31日止,而緩召原因仍繼續存在者,請向各相關單位申請延長緩召時效。另外,後備軍人本人已有同父兄弟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亦可於4月1日至5月底前,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依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四款申請儘後召集,逾期不予受理。



  台中市後指部表示,對於申請手續如有疑問,請向各申請單位及戶籍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縣市政府民政處,或該部後備軍人動員管理科洽詢,自動電話:04-23134763,承辦人:李靜芬、白桂玉小姐。(3/31*5)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宣導活動
  • 發布日期: 2009-03-31
  • 點閱次數: 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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