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果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而且符合拍定人為自然人、作農業使用等要件,義務人(即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人(即拍定人)均可在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證明等資料,向稅務局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
稅務局也表示,農業用地移轉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等於免徵土地增值稅,僅是延緩課徵,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的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
如果新土地所有權人再移轉時不作農業使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仍以原所有權人取得時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如此會增加土地增值稅稅負,除非拍定人也是債權人,否則對拍定人較為不利,但可以減少原土地所有權人的租稅負擔,因此,農業用地被拍賣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均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不提出申請,債權人是不能類推適用民法規定代位行使該權利。
稅務局也提醒農業用地被拍賣人,因為該筆農業用地核准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應退之土地增值稅會交付法院重新依債權分配,不會逕行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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