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增值稅長期持有減徵起算認定時點一直頗多爭議,有民眾來電詢問,究竟重劃後第一次移轉的土地,長期持有期間應如何計算?台中市地方稅務局針對這個問題,做了詳細的說明。
稅務局局長呂清海指出,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規定:「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重劃分配土地既然視為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之土地,其持有土地期間的起算時點,自應以其取得原參與重劃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的時點為準,惟如其取得所有權之時點在原規定地價之前者,則應以原規定地價之日起算。
例如:有一筆重劃取得之土地,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原地價年月為89年2月,登記原因為「土地重劃」。該筆土地在重劃之前,原本在民國43年就已登記取得,但在民國59年才辦理第一次規定地價,之後民國89年時參與重劃,如果現在98年要移轉,其長期持有期間的起算時點,應該是從59年算到98年共39年,適用減徵30%的規定,而不是從43年起算,更不是從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原地價年月89年起算。而且,重劃後土地第一次移轉,依照稅法規定,還可以減徵40%,等於這筆土地要移轉時,可以適用2種減徵規定,對納稅義務人極為有利。(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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