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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拍賣取得土地 自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即有繳納地價稅之義務

 有關向法院拍賣取得土地,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標準,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判決或拍賣取得之土地,買受人自領得法院所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就有負擔繳納地價稅之義務。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經法院判決或拍賣取得之土地,依民法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且強制執行法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並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目前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因此取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在該日之前,拍定人是要繳納全年度地價稅款,而不是按照取得月份比例繳交。(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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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4-14
  • 點閱次數: 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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