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民眾欲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出售與重購者須為同一人

出售本人所有的土地,再用配偶的名義購買另一筆土地,是不可以申請重購退稅。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可以在已經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太太出售土地,再以先生名義買進新的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重購退稅的。

  

  地方稅務局也提醒民眾,購買土地前,若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謹慎考慮以何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



  民眾如有任何相關購買土地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4/15*6)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4-15
  • 點閱次數: 622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