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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用地移轉如非公共設施保留地 稅務局:須繳土地增值稅

   民眾詢問,一筆既成道路用地想要出售,土地增值稅是否可免稅?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既成道路用地如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但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需繳納土地增值稅。該民眾所持有之土地因係屬「道路用地」,而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不符免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既成道路用地不一定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實際上「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徵收前之移轉,應具備條件:一、需經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二、政府將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都市計畫書未載明取得方式者,才有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繳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納稅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詢問。(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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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4-16
  • 點閱次數: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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