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遏止逃漏稅捐,稅務局自98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止,將針對記存土地增值稅列管案件進行清查,清查後應追補土地增值稅者,將發單追繳。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企業或金融機構因合併或收購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移轉時,應由該併購後取得土地之企業或金融機構,負責將原記存土地增值稅一併繳納。
稅務局為有效查核並落實記存土地增值稅列管工作,將對此類案件進行清查,清查後若有列管土地之所有權已移轉需追繳記存土地增值稅者,將核發稅單請納稅義務人繳納,逾期未繳,除加徵滯納金外並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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