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期間以15日為限,其應納使用牌照稅額,以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按日計算,機器腳踏車每日5元、自用小客車每日41元、載貨汽車每日22元、大客車每日23元。
地方稅務局也指出,領用臨時牌照有15日之限制,如果逾期未再換領使用牌照,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視同新車未領牌照,除依使用牌照稅法所定車輛總類及汽缸總排氣量核計補徵稅額外,並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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