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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使用臨時牌照 稅務局:除補稅外,視同未領牌照處罰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期間以15日為限,其應納使用牌照稅額,以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按日計算,機器腳踏車每日5元、自用小客車每日41元、載貨汽車每日22元、大客車每日23元。


  地方稅務局也指出,領用臨時牌照有15日之限制,如果逾期未再換領使用牌照,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視同新車未領牌照,除依使用牌照稅法所定車輛總類及汽缸總排氣量核計補徵稅額外,並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如果您對於使用牌照稅相關課稅問題尚有疑義,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中市地方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9/8*4)

聯絡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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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交通運輸,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9-08
  • 點閱次數: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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