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公告表示,本市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見證移交事項,於98年9月1日至99年8月31日期間,繼續委由「台中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相關規定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及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辦理。(9/8*4)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