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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萬元以下綜所稅等滯納稅款 民眾可持催繳通知單至便利商店繳納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繳納行政執行滯納稅款,已於各地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催繳通知單上增設條碼,只要繳稅金額在2萬元以下者,民眾都可以持現金及催繳通知單前往全省便利商店各地的營業門市繳納。

  

  地方稅務局指出,上述滯納稅款,包括綜合所得稅、營業稅、汽(機)車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及娛樂稅等稅目。

  

  稅務局也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有些超商店員於民眾繳款時,只給該店感熱紙列印的繳費明細單,明細單上的資料容易在短暫期間內消失,而造成無法證明自己何時繳稅。為保障個人權益,到便利超商繳稅時,請務必要求店員在行政執行處催繳通知單上加蓋「收款店章」,並保存5年備查。 (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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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4-27
  • 點閱次數: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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