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又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的案件,在接獲稅務局的罰鍰繳款書後,才主張未接到監理機關通知車輛檢驗,亦未接獲車輛遭註銷牌照之通知,而提起行政救濟。由於車輛因逾限未參加定期檢驗,經逕行註銷牌照,是監理機關依其職權所作成的行政處分,假使納稅人對該註銷牌照之處分有疑義,應向監理機關提起申復,否則該行政處分仍屬有效。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嗣後該車一旦查獲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即要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追補稅款並處以罰鍰。
地方稅務局也呼籲車輛所有人,接獲罰鍰繳款書後,如果是因車輛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又使用公共道路所處罰者,對逕行註銷牌照之處分有疑義時,可先向監理機關查明,若該車輛經監理機關回復牌照未經註銷之狀態,才可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罰。(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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