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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者,請於4/30前繳納 逾期將加徵滯納金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98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將於4月30日截止,尚未繳納者,請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如果未收到稅單或收到後遺失,請向稅務局及其所屬分局或各地監理所(站)申請補發。



稅務局也指出,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每逾2日將加徵1%的滯納金,也就是5月1日、2日繳納不會加滯納金,但從5月3日起每2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5%。



另,5月1日起不能使用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電話語音轉帳之方式繳納,也無法到便利商店(全家、萊爾富、來來、統一等4家超商 )繳納,只能到銀行等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



稅務局也提醒民眾,因5月1日為勞動節,金融業不上班,5月2日、3日為週休假期,若於5月4日繳納將被加徵1%滯納金。



稅務局籲請車主,逾期未繳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繳納本稅外,還會被處以1倍的罰鍰。請民眾儘快於4月30日前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4/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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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4-29
  • 點閱次數: 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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