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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因遷居遷戶籍 仍可依自用住宅用地課稅

土地所有權人欲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若因遷居而遷出戶籍,仍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來核課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了騰空房地待售,而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己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原本即已不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的規定。



但為了考慮納稅人實際困難,只要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而遷出戶籍期間距離出售期間未滿1年,仍然可以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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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4-30
  • 點閱次數: 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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