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於應稅憑證上貼用印花稅票後,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及稅票連綴處加蓋圖章註銷之。亦即每枚印花稅票與印花稅票之連綴處要蓋章銷花,且每枚印花稅票與原件紙面連接處也要蓋章銷花,才完全符合規定。
地方稅務局指出,常見納稅人貼用印花稅票後忘了銷花,依照印花稅法規定,應處應納稅額5至10倍之罰鍰。
地方稅務局也呼籲,為避免銷花不合規定被處罰的風險,可以向稅務局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以代替貼用印花稅票的繳稅方式繳納。
若有相關稅務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5/12*6)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