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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應稅憑證貼用印花稅票者 地方稅務局:請記得銷花,以免受罰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於應稅憑證上貼用印花稅票後,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及稅票連綴處加蓋圖章註銷之。亦即每枚印花稅票與印花稅票之連綴處要蓋章銷花,且每枚印花稅票與原件紙面連接處也要蓋章銷花,才完全符合規定。



地方稅務局指出,常見納稅人貼用印花稅票後忘了銷花,依照印花稅法規定,應處應納稅額5至10倍之罰鍰。



地方稅務局也呼籲,為避免銷花不合規定被處罰的風險,可以向稅務局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以代替貼用印花稅票的繳稅方式繳納。



若有相關稅務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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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5-12
  • 點閱次數: 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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