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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票經貼用銷花後不得揭下重用 否將處以重罰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票經貼用銷花後,即不得再揭下重新使用,如揭下重用被查獲,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還要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地方稅務局指出,曾經發現有民眾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將已使用過的印花稅票重複使用;另外也發現有公司將已用過銷花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在其他工程合約書上。



不動產移轉或營建工程契約書,一經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如果因故無法完成產權移轉或因工程爭議而中途終止契約,不問是否依照合約書所載事實履行 與否(例如中途無法施工、合約無效等),有關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未完成工程部分,自行結算工程款後,已繳或已貼用之印花稅票(款)不得退還。



由於印花稅票在貼用後必須銷花,稅捐機關很容易發現印花稅票揭下來重用的痕跡,請納稅人千萬不要投機以免被罰,得不償失。



地方稅務局也提醒民眾,於契約簽定與交付使用前要多加留意,契約一經交付使用,已繳或已貼用之印花稅票(款)不得退還。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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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5-13
  • 點閱次數: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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