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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地上建物部份供營業用、住家用 可依實際情形申請優惠稅率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其地上建物有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可以依照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也指出,如果地上建物有附屬之騎樓,如非專屬營業使用則按1樓主建物實際使用比例認定騎樓供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使用之面積,分別適用一般用地或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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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5-15
  • 點閱次數: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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