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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屬娛樂稅課稅範圍者 請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營業人凡有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或收取費用者,如舞廳或舞場,電子遊藝場及網咖,KTV、卡拉OK等,歌唱、舞蹈,各種技藝表演、競技比賽,依娛樂稅法規定,應於開業或舉辦前向管轄的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地方稅務局也籲請經營是項娛樂設備或場所之營業人,應儘速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經查獲未辦代徵手續,將被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罰則很重業者應多加留意。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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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5-16
  • 點閱次數: 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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