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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稽查建築工地塔吊許可證明及查察施工情形

   鑑於日前建築工地發生吊車墜落重大工安事件,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針對興建中建築工地,進行清查設置塔吊數量及使用吊車管理情形,並督促工地負責人加強工地施工安全管理,以預防類似工安事件發生。



都發處表示,日前的工地工安事件的吊車,為設置於建築工地現場塔吊式吊車,以高層建築工地採用最多(高度達50公尺或16層以上者),經過清查目前台中市有塔吊式吊車建築工地設置約有33處41支塔吊。



都發處指出,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第5項規定:訂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屬行政院勞委會中區勞動檢查所轄管權責範圍,對於施工區機械設備安 全衛生管理,在中區勞檢所編制上也設立一危險性機械設備組,職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與代行檢查機構指導及監督事項,檢查業務:其中危險性機械是優先實 施檢查對象之一: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或1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升降機起重機或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20公尺 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或載人用吊籠。



另外,依建築法第65條凡在建築工地使用機械施工者,應遵守以下規定:1.不得作其使用目的以外之用途,並不得超過其性能範圍。2.應備有掣動裝置及操作上所必要之信號裝置。3.自身不能穩定者,應扶以撐柱或拉索。



由於行政院勞委會中區勞檢所已有對施工區訂定檢查作業標準程序,然因塔吊施工區旋轉或作業範圍,如涵蓋道路使用,其涉及道路安全維護,此部份廠商應向道路主管機關(市府交通處)申請交通維持計畫。



都發處屬建築主管機關,雖有上述權責機關辦理,但為加強工地施工安全管理,降低工安事件及預防類似事件發生,除了列管統計管理外,也請廠商提出相關塔吊 設施說明及其施工規範(計畫),並於工地稽查勘驗時納入抽查是否已由勞檢所檢查設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施工安全評估)或操作許可及交通安全維護計畫,如 未經許可者將通知中區勞檢所及市府交通處查處,以維護公共安全。(5/16*5)

聯絡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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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
  • 發布日期: 2009-05-16
  • 點閱次數: 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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