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為房屋稅的課徵對象,所以房屋雖是空置無人居住的情形,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空置的房屋,其使用執照所載的用途記載,如為住宅,則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如為非住家用者,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房屋的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30內提出申請,其改課的基準日為每月15日,如在15日以後提出申請者,則自次月起改按變更後稅率課徵。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不論房屋作營業使用或非住家非營業使用,只要日後如實際供住家使用時,仍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民眾記得儘早提出申請,才可及早享優惠稅率。
如果納稅人對房屋稅核課方式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 洽詢。(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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