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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加徵滯納金者 可於滯納期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複查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逾期繳納稅款而被加徵滯納金,如有不服,可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複查。



地方稅務局舉例說明,如今年使用牌照稅之繳納期限為98年4月1日至4月30日,如逾期限未繳,每逾2日即加徵1%之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



若超過5月30日(5月1日至5月30日即所謂滯納期間)仍未繳納使用牌照稅,將被加徵本稅15%之滯納金。納稅義務人如對加徵之滯納金不服,可於滯納期滿之次日即98年5月31日起算30日內申請複查。(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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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5-25
  • 點閱次數: 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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