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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復查 稅務局:請於計徵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本稅之核定沒有異議,但對因逾期繳納稅款,經依規定加徵之滯納金不服,可以敘明理由,連同稅額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復查。



對滯納金申請復查,應於稅額繳款書送達後,在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才能避免因程序不合,而遭到駁回。



如稅款繳納期限截止日為98年4月30日,則98年5月1日至5月30日為計徵滯納金期間,納稅義務人如果對加徵滯納金的處分不服,至遲應於同年6月29日提出申請。



地方稅務局再次呼籲,申請復查應確實掌握提出申請的期限,才能保障您依法救濟的權益。(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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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6-02
  • 點閱次數: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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