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土地稅法規定為土地所有權人,當所有權人死亡而其所有土地未辦妥繼承移轉登記時,依法則該土地所有權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地方稅務局得查明繼承人並向任一人發單課徵地價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部分民眾因未辦理繼承土地,而表示不知有此筆土地之存在,漏未繼承而拒絕繳納地價稅。依據財政部89年5月9日台財稅第 0890453056號函釋規定,因民法中明定繼承取得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所以繼承人因繼承取得的財產,縱使未辦理產權登記,仍應就該財產負納稅 義務,亦即應負擔繼承該筆土地之地價稅。(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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