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 辦竣戶籍登記是以法院起訴日為準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納稅義務人需在向法院起訴日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始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近日有位王姓民眾詢問表示,他的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於是他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現值,且在申報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亦無出租及營業情事,為何該稅捐機關否准其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



  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法院判決移轉(含共有土地分割案件)之土地,納稅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有無「辦竣戶籍登記」之認定標準,應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王先生是在向法院起訴日後才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所以不符合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之要件。(6/4*4)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6-04
  • 點閱次數: 531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