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來電詢問,持有1棟4層樓透天房屋要出售,第1層樓設有營業登記,第2、3、4層樓設籍居住,騎樓部分土地,是否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說明表示,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有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其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其土地增值稅得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林小姐出售之土地,其地上建物第1層樓設有營業登記,附屬之騎樓部分應併一樓使用面積計算,就所占土地面積比例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其餘第2、3、4層樓部分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請撥免費電話:0800-086969洽詢。(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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