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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爾後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受贈之土地,於再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只要是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持有期間內已支付之工程受益費、重劃費用等土地改良費、增繳之地價稅,均可自漲價總額中減除或抵繳土地增值稅。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可以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課徵並不代表實質免稅,只有延後繳納之效果。地方稅務局也提醒民眾,不課徵之土地,若未來漲價空間大,可能影響再移轉土地時需適用較高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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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6-06
  • 點閱次數: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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