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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後,新所有權人需重新申請 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指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新所有權人依規定須重新提出申請,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當您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只要土地為自用,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而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籍於該地,且於規定期限9月22日前向所屬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繼續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為免影響您的權益,只要您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供自用時,在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或契稅申報時,請記得先填寫「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書附聯」,提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等到辦竣所有權登記,就可馬上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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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6-10
  • 點閱次數: 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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