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因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負有管理之義務,稅捐既屬管理財產必要之支出,自應由受託人負繳納義務。至於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因情形與共有房屋之共有人相似,可由受託人中推定一人繳納。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目前許多人為了自己、子女或自己關心的人,在人生的不同階段,安排更有品質的生活,預先規劃家庭財產,常常選擇財產信託服務。而前述規定有助於使用信託方式管理房屋的民眾,瞭解房屋稅納稅義務之責任歸屬,可減少民事糾紛,進而精簡行政救濟程序並疏解訟源。(6/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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