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房屋所有權的移轉,不需要申報繳納契稅,持憑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約書,亦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土地所有權的移轉,因屬無償移轉,依法應由取得所有權者繳納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於「債權的請求」,非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移轉產權,故與一般產權移轉的課稅方式不完全相同。
分述如下:(一)房屋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占有而移轉者,取得房屋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至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房屋所有權之移轉,並非契稅規定應繳納契稅之範疇,所以免繳納契稅。
(二)因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訂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約,應申報繳納印花稅。但因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持憑辦理產權登記的契約書,非屬上開規定繳納印花稅範圍,故不須繳納印花稅。
(三)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為無償移轉,屬土地增值稅課稅範圍,應由取得所有權之一方繳納土地增值稅。(6/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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