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公寓大廈的管理維護,台中市政府特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台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這項辦法主要是針對公共環境清潔衛生的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的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維護修繕的補助,只要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已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本市各區公所報備有案的公寓大廈,若有實際維護修繕的需要與作為者,皆可向市府提出補助申請。
都市發展處提醒民眾注意,第2次公告申請截止日期為今(98)年12月31日,市府收到申請後將由都市發展處住宅管理科先行初審,符合規定者提送「台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審查小組」審查,審查通過者依規補助,至額度用完止,有需要者儘速向市府提出申請。
都發處指出,有意申修繕費用補助的公寓大廈,由該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上網至「市府都市發展處-住宅管理科-台中市公寓大廈相關法規及表單下載(http://work.tccg.gov.tw/tenementAction.do?item=intro)網頁查詢下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市府提出申請。
都發處表示,實際補助的金額則依社區戶數不同而有差異,凡符合條件的社區及維護修繕項目,原則上補助維護修繕費用的四分之一為限,總補助金額並不得超過下列標準:總戶數一百戶以下者,新臺幣十萬元;總戶數一百零一戶至二百戶者,新臺幣十五萬元;總戶數二百零一戶以上者,新臺幣二十萬元;同一公寓大廈每二年以補助一次為限。(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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