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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空房地待售 稅務局:依規可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人因騰空房地待售,致在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土地上,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如在戶籍遷出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只要遷出戶籍期間距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若騰空待拍賣之房地,於拍定日前一年遷出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亦可比照辦理。如尚有其他疑義,歡迎電詢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36969。(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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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6-23
  • 點閱次數: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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