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依法得提起訴願,惟逾限繳期限始繳納半數者,應加徵滯納金。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現行各稅法均有逾限繳納稅款應加徵滯納金之規定,且稅捐稽徵法亦統一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因此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逾限繳期限始繳納半數,雖已依法提起訴願,惟有關稅法既無提起行政救濟而逾限繳納稅款案件得免加徵滯納金之例外規定,自應依規定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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