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以買賣方式移轉,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土地所有權如以「贈與」的方式移轉,縱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非出售行為,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夫妻間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所謂不課徵非免稅,若再次移轉時須以第一次贈與前取得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不課徵並非實質免徵稅款。
另,土地「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是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移轉,雖被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核定以「贈與」論而課徵贈與稅者,如在買賣前一年內辦竣戶籍登記,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仍得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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