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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土地取得價格低於公告現值再移轉時,依規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向法院承購法拍之土地,如係以高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價額取得,以後再移轉時,仍要以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並非以拍定價額作為前次移轉現值,購買時需評估。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經法院拍賣的土地,其申報移轉現值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地方稅務局也指出,民眾會認為公告土地現值一年才調整一次,即使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在同一年度再移轉應該不會被課到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計算係以當期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計課,只要拍定取得成本低於公告現值,就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查詢。(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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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6-28
  • 點閱次數: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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