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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欲申請復查 請於規定期間內申請,以免權益受損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可以敘明理由,連同稅額繳款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復查。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必須在稅額繳款書送達後,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稅務局將會以程序不合駁回。又納稅義務人如係以郵寄方式申請者,其申請復查日期之認定,係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據。



  納稅義務人如對復查申請及復查期限之認定有疑義,可以撥打04-22585000轉分機331洽詢。(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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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09-06-30
  • 點閱次數: 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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