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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將自身名義借供他人購車  以免背負鉅額使用牌照稅及罰鍰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監理機關所登記的車輛所有人,即為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並不能以未實際持有車輛,作為免責的事由。



  地方稅務局指出,如果親友將車輛登記在您的名下,一旦其未依規定繳納使用牌照稅,或有違反使用牌照稅法應處罰時,就必須負繳納稅款及罰鍰的責任。



  地方稅務局也特別提醒民眾,為確保自身權益,請勿將您名義借供親友或他人購車;而身分證明文件遺失時,請立即聲明作廢,以免被冒用購車,莫名背上一大筆使用牌照稅欠稅或罰鍰,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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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發布日期: 2010-04-26
  • 點閱次數: 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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