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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財產稅單送達 稅務局:依規向公同共有人中1人送達即生效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如未設管理人,由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公同共有則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稅單向公同共有人中任1人送達,即生送達效力。



  地方稅務局指出,公同共有財產如繼承土地等,其繼承人常因分散各地,如個別逐一送達,實有困難,因此,對繼承人中1人送達,其效力及於全體。如,某甲死亡後,遺有土地1筆,由妻乙及子女丙丁3人共同繼承,則地價稅繳款書向乙丙丁3人中任何1人送達即可,不必向3人全部送達。



  地方稅務局也籲請納稅義務人,請如期繳納稅款。如果民眾還有疑義,或其他稅務問題,請逕至稅務局網站(網址:http://web.tctax.gov.tw),查詢相關稅務訊息,或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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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發布日期: 2010-04-26
  • 點閱次數: 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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