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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場附設娛樂設施供人娛樂 稅務局:依規應辦理娛樂業登記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賣場如附設或提供場地供人擺設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機,或類似功能之選物販賣機供人娛樂者,娛樂設施提供人應向所轄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地方稅務局指出,公司如與娛樂設施提供人訂立契約出租場地供其擺設電動玩具收費者,應由娛樂設施提供人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反之,公司如與人訂約承租電動玩具,並於其賣場擺設供人娛樂收費者,則公司本身即為提供娛樂設施之人,即應依前述規定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地方稅務局提醒業者,娛樂設施提供人如未依規定向稅捐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經查獲者,稅捐機關將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 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果代徵人對娛樂稅方面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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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發布日期: 2010-04-26
  • 點閱次數: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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