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土地稅法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所拍賣之價款,於扣除土地增值稅後,往往不足清償土地所有權人之債務,故債權人往往引用民法所規定之代位權,主張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由於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屬不適於代位行使之權利,故債權人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會被允許。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有關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實質效果,僅係延緩課徵,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之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是否課稅,買賣雙方之權益相互衝突,即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增加,故土地稅法規定之農業用地移轉,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應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提出申請,債權人尚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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