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自民國97年5月15日起,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或房屋契稅申報,應自契約成立之當日起算30日內完成申報。
地方稅務局也指出,財政部重新規定,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或房屋契稅申報,申報期間起算日是以「契約訂定之日起算30日」,原規定係始日不算,自次日起算,30日內應辦理申報,即訂約日不予列入申報期間計算。
現規定始日起算,當您現在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即應以簽約日起算30日內辦理土地現值或契稅申報,訂約日如為5月15日,應自5月15日起算,截至6月13日前應辦理申報手續。
地方稅務局也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或申報契稅時,其申報期間係自契約成立之日起算。納稅人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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