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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自用住宅用地,視同買賣 稅務局:可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最近有納稅義務人林先生電話詢問,其擁有一筆土地,因使用上之因素,想與鄰人交換,該筆土地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指出,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包括「交換」之土地在內。亦即「交換」視同買賣,只要符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可申請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地方稅務局也籲請納稅義務人把握節稅善用土地增值稅之優惠稅率。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義,請撥免費電話:0800-08696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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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發布日期: 2010-04-26
  • 點閱次數: 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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